案例简述
某员工正式到岗前,需接受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,培训时间与单位上班时间一致,边培训边熟悉岗位工作,在此期间,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但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,每月也能按时收到2500元。
三个月后,该员工向单位提出离职,之后,其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请求单位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。
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,支持该员工的主张。但是,单位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,并起诉至法院。
争议焦点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,培训期是否成立劳动关系?
员工认为,他在单位培训期间也需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,且边培训边熟悉岗位工作,每月领取报酬,并提供工资卡证明其是单位发放的,劳动关系成立。
单位认为,该员工至应聘到单位,参加了为期三个月的内部岗位培训。期间,从未提供过任何形式的劳动,也没有考勤及岗位工作要求。单位每月通过银行支付的钱款2500元是培训补贴。单位、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,故单位不需向其支付岗前培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。
裁判结果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系单位以用工为目的招用,培训是单位安排的内部培训,培训时间与单位上班时间一致,且每月固定时间向其支付固定费用(部分报酬),故对单位的主张不予采信。单位自招用被告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,单位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因此,法院就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,单位应向被告支付应支付期限的双倍工资。
点评
该案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为标的,而争议焦点是录用后的培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点展开,单位以实际上岗工作为标准,将培训划为劳动关系之外,但是单位忽枧了劳动者是基于单位“招工录用”成为员工后才发生的培训这样的事实,由此注定了单位的败诉。
在实务操作中经常会碰到劳动者尚未具备相应技能,需要经培训后上岗的情况,如何处理培训期间的关系?这里给各位一些参考性的建议:
1、在招工录用条件中必须明确相应的技能要求,告之应聘者可以自愿参加培训,当掌握了相应的技能才能被录用。
2、培训期间应聘者不受任何约束,可以完全自主随意,同时也无任何费用,单位可书面将相关内容告之应聘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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