员工也要配合企业的经营需要

时间:2012-10-30 14:02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
【案情简介】 某员工进入搬运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,期限为一年,岗位为搬运工,月工资为2000元。合同约定了申请人的工作地点在上海,并约定公司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
  

【案情简介】
某员工进入搬运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,期限为一年,岗位为搬运工,月工资为2000元。合同约定了申请人的工作地点在上海,并约定公司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变更该员工的工作地点,经协商可以变更工作地点。几个月后,搬运公司将其位于A工作地搬迁至同一区内的B工作地,并给与员工交通补贴等。该员工不服该安排,遂申请仲裁。
【申诉请求】
该员工要求搬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【处理结果】
经审理后,仲裁委员会对该员工的请求未予支持。
【争议焦点】
本案争议焦点在于:搬运公司的安排是否合理?
【案例评析】
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,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为上海,搬运公司将该员工的工作地点从A工作地搬迁至同一区内的B工作地,其搬迁地点在合同约定的上海地区内,且实际仍坐落于同一区域,处于合理的范围之中,其公司方又给予员工交通补贴等。故对于该员工的请求,未予支持。值得提醒的是,即使双方对工作地点,工作岗位等进行过约定,但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对工作场所,人员分配等进行适当调整,有其客观合理性,亦是有利于企业健康、稳定发展的措施,显然亦是对劳动者能长期稳定享有劳动权利的保证。作为劳动者,在面临诸如此类事件时,应冷静分析企业所做决定的合理性,如若企业安排得当合理,应给予配合,而不能一味以合同有约定为由“得理不饶人”。劳资双方有互相配合,才能使企业良性发展,是互惠互利之举。

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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