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除劳动关系在获悉怀孕之前是否有效?

时间:2012-09-25 13:31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
[案情简介] 小张于2009年8月进入A公司担任销售工作,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,2011年6月15日,因A公司经营状况不佳,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,A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给小张。201
  

 [案情简介]
  小张于2009年8月进入A公司担任销售工作,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,2011年6月15日,因A公司经营状况不佳,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,A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给小张。2011年6月20日,A公司按协议支付小张补偿金。2011年7月1日,小张至医院检查身体,经诊断已怀孕45天。小张认为,其在怀孕的情况下,与A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。
[申诉请求]
小张要求A公司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。
[处理结果]
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张的请求。
[争议焦点]
小张与A公司之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?
[案例评析]
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劳动合同期满,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。但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是: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,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意见》第七十一条规定: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、对方当事人、标的物的品种、质量、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,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,并造成较大损失的,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,本案小张系对自身是否怀孕这一事实的错误认识,并不属于“重大误解”的行为,故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,应对其自身权力作出的处分,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理所当然地要驳回小张的请求。

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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