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产假期间工资支付

时间:2013-11-28 14:44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
案情简介 上海一企业女员工属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人员,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、医疗、工伤三险,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,另加津、补贴500元。2011年该员工产下一个女婴(有准生证
  

案情简介
上海一企业女员工属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人员,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、医疗、工伤三险,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,另加津、补贴500元。2011年该员工产下一个女婴(有准生证)且休产假在家。在产假期间,企业即停止向她发放工资,双方就此争议诉之仲裁。
双方庭审观点:
1、员工认为,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国家法定的,本人理应享有且受法律保护,企业应当支付。
2、企业认为:产假生育津贴属社保支付范畴,员工无法享受是社保机构的问题,与企业无关,企业不应支付此项费用。
案评:
1、焦点:
因本市政策限制而产生的生育津贴承担责任主体问题
2、案评:
(1)生育保险由地方政策规定确定缴费对象,并遵循缴费享受,不缴不享有的原则(本市此项政策存在一定的弊端)。
(2)本市生育保险基金的生育津贴政策,并没有免除企业对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责任。这体现在享有生育津贴群体中,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前工资时,企业负有支付差额的责任,同理,当员工不能享有生育津贴时,企业应当依法负有支付责任。 

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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