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公司聘请了一位外籍人士(弗兰克)担任技术顾问一职,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,合同中约定了月薪为人民币三万元。弗兰克工作不到一年,公司认为其能力欠缺,解除了劳动合同。随即弗兰克向仲裁委提出申请,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,经查,弗兰克未依法取得就业证。
一、针对本案的相关政策:
1、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》第8条第1款规定: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,入境后应取得《外国人就业证》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后,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;
2、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四)》第14条第1款规定:外国人、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即与中国境内(内地)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“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”。
二、提示:
1、办理就业许可证,申请人应为用人单位。
2、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不等于可以不承担责任。
3、按民事合同约定原则处理,即: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,劳动者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;如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,用人单位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;若双方均有过错,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分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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