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,今年5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为5年。
通知规定,凡符合下列人员条件的,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、医疗保险:
1、凡具有本市户籍,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且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;
2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;
3、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;
4、本市户籍人员的外来配偶;
5、其他灵活就业人员。
以上人员的参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至300%,缴纳基本养老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%和14%,实行按月缴费,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,符合条件后,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,医疗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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